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管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4198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香山**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在河南省潢川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AO花开富贵1551595****”微信号联系办假证人员韩某某(已判处刑罚),提供个人信息,以100元的价格从韩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结婚证,用于其个人使用。
2019年12月16日,张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1)到案经过;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
(4)伪造的结婚证截图;
(5)郑州市十八里河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
(6)查询被不起诉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7)户籍信息;
2.同案犯韩某某供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购买伪造的结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购买伪造的结婚证为个人使用,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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