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黔,男性,1996年**月**日1996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6********52012119960706723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贵州省开阳县毛云乡毛栗庄村永兴下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贵州省开阳县毛云乡毛栗庄村永兴下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张黔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一天,被不起诉人张被不起诉人黔某某接到余某某(另案处理)微信信息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来赚钱信息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来赚钱,一套营业执照加对公账户4500元钱。2020年4月中旬一天,张某某张黔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在余某某的指导下在网上办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创伟金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张某某张黔在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的民生银行办理“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创伟金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单位结算卡,后将所办的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单位结算卡交给余某某,余某某承诺过几天将4500元钱拿给张某某张黔,后一直未付款。
本院认为,张某某张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张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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