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路**小区**号楼**3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20年6月1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李某某主动与姚某某联系,让姚某某在靖远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对公银行账户,其以每套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姚某某认为有利可图,便伙同谢某某、贾某某、欧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姚某某、谢某某等6人另案处理)等人以开设网络淘宝店铺为幌子,注册、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户,然后将办理成功的全套手续(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章、个人私章、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或网银盾、个人照片及绑定对公银行卡的预留电话卡,以下简称全套手续)高价转卖给李某某等人获利。李某某将全套手续再转卖他人从中获利,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工具。
2019年5月,常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贾某某后,得知姚某某、谢某某、贾某某等人在收购他人名下的营业执照。常某某积极帮助姚某某、贾某某等人收购营业执照,从中获取利益。常某某先是通过微信发布黑户贷款的广告,有人咨询时便告知其以500元的价格收购营业执照及对公银行账户,对方同意出售后就让对方提供照片及身份证信息交给贾某某或姚某某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待营业执照及相关印章办好后,常某某、贾某某就带领对方去姚某某指定的银行办理对公账户,然后将办理好的全套手续交给姚某某。2019年5月至9月期间,常某某先后发展、帮助万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武某某、焦某某、侯某某等人提供身份信息,办理公司、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出售给姚某某,共参与收购营业执照19个,其中含对公银行账户全套手续7套。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常某某约定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名下的营业执照。张某某通过向常某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办理了甘肃**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商贸有限公司2个营业执照出售给常某某,常某某让张某某办理对公银行账户,张某某嫌麻烦未去办理,常某某也未付款给张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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