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本市宝安区**小区**巷**号**房。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叫“柠某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双方商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由张某某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号并卖给“柠某某”。之后在“柠某某”的指导及带领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深圳市罗湖区**广告设计部、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银行**支行、南山区**银行**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上述办好的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卡、U盾交给“柠某某”后,“柠某某”称后续税务手续未能办妥,最终支付张某某费用人民币600元。

2020年4月22日,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小区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部,电话卡一张,纳税人申报纳税须知两张;2.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涉案公司档案,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民警杨某某、陈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电话卡一张发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