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务,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立强,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间,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让其女儿取得天津市东某某第二幼儿园入学资格,购买了该园片区内东某某**里**号住房。同年4月间,因无法在入园报名时间内领取到《不动产权证书》,李某某遂产生了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薄》、《不动产权证书》为女儿办理入园手续的念头,后其在林某某的介绍下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并提供了个人及住房等信息。张某某从何某某(未到案)处为李某某购买了伪造的《居民户口薄》、《不动产权证书》各一本。李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支付人民币70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李某某购买的《居民户口薄》、《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
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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