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西百色市人,身份证号1301031977********,汉族,大学本科,广西百色市万荣**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于2019年9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黄某某,广西桂百事务所。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何某甲、傅某某、同案人姚某、陈某涉嫌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收到案卷材料8册。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9日补查重报;于同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凌某(另案处理)从网上看到乐业县净水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于是凌某找到覃某某,让覃某某找了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甲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宏丰公司)四家公司进行围标。随后,凌某联系到被告人陈某,要求被告人陈某在评标的时候想办法关照*甲公司的投标联合体。
在评标过程中,张某某、周某某负责投标文件的施工类评审。张某某在履行施工标的工程承包工作大纲和施工组织设计类项目进行评标时,明知姚某受陈某的指示关照特定投标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的要求,仍然答应姚某的请托对该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做出接近最高分值27.45分的倾向性评分(最高分值30分),并有相应地压低广西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城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等其他投标人的分值。导致2019年8月9日当天评审结果为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以93.37的高分排名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和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的评分分别排名2-4名。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远低于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分的评分排名第5,导致**县净水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结果为广西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造成了不客观、不公平的中标结果发生,为陈某实现特定中标人中标提供了直接帮助,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评分结束的当天下午(2019年8月9日),姚某从陈某处拿到9万元感谢费后,于当天马上联系张某某并在百色市右江区社保大厦附近公路边将2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后姚某又将3000元现金拿给张某某,请张某某转交给另外一名评委周某某,直到案发后,一直未付给周某某。
2019年9月初,陈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抓后,2019年9月7日,姚某联系张某某向其要回分到的好处费,2019年9 月10日,张某某被传唤至百色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反映材料、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广西**建筑公程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设计标评分汇总明细表、分录表;工程承包工作大纲评分汇总明细表、分录表和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汇总明细表、分录表;暂扣款凭证、到案经过说明、前科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何某乙、甘某某等31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同案人凌某、覃某某、陈某、姚某、傅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按照姚某的指使为陈某特定投标人*甲公司联合体进行倾向性的打分,做出不客观、不公正的评标评分行为,导致不客观、不公正的中标结果发生。其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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