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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三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64********,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青海省**法院调研员,住西宁市城中区******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5日,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份,西宁市**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法庭及业务用房工程招标时,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按照**集团董事长袁某某(已判刑)指使,在项目公开招标之前与项目甲方(时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某某及法院办公室主任胡某某)串通,并组织武汉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最终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30518218.67元人民币的投标价中标该项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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