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不起诉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3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20年5月1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8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6日,南阳市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河县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项目在房产销售后将物业管理事项交由某公司管理。

2013年初至2018年3月,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新春社区居民文某某、王某某任小区物业经理、副经理期间,在小区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以物业公司规定为由,强迫业主装修时购买、使用物业公司提供的沙,共计强迫10余名业主接受服务。其中张某某为小区业主李某某、孔某某、贾某某、许某某、安某某、张、魏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提供运送装修材料服务,除业主孔某某、魏某某是由小区物业收取运输费后让张某某上料之外,其他均是张某某与业主协商提供上料服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是物业公司员工,没有参与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实施的强迫交易行为,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装修用沙运输费用后通知张某某上沙,是一种雇佣关系,双方并未事前预谋、相互勾结强迫业主接受上沙服务;张某某本人在直接和业主洽谈并提供上沙服务过程中不存在强迫行为,故张某某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