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龚某某等8人串通投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4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科技产业园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开始,汤某甲、汤某乙、温某某(三人均已判决)联系多家公司组成小团队串通投标,团队中标后,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获得分红。

冯某某原系东莞一公司投标员,在投标时认识汤某乙。2018年,汤某乙找到冯某某,问冯某某是否有公司一起串通投标。冯某某便找到在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投标的付某某,让付某某一同参与串通投标。付某某便向***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请示,经龚某某同意,付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一起参与**镇**路**路面工程(***中心路~**路口)(工程金额为15334049.28元)的串通投标。事后,汤某乙将串标分红转账给冯某某,由冯某某再转给付某某,共分得串标分红9000元。

2019年12月6日,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龚某某已退赃9000元。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赃,且系企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