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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陈某某串通投标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5月28日至6月11日;2020年8月11日至8月2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11日至7月10日;2020年8月24日至9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山头社区四组旧村改造工程方土工程招标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陈某某为串通投标报价支付其他参与投标人6000元/人“陪标费”,中标该项工程,共支付“陪标费”人民币42000元,通过该工程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69416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1141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退回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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