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Z5号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瑶族,1976年**月**日生,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18241976********,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生,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02261966********,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胡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胡某某二人未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榜”山林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达12.7245亩(0.8483公顷),被占用土地性质为用材林地,造成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胡某某于2018年7月13日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非法占用林地范围内的7.4535亩(0.4969公顷)是在同意书范围内,对不在同意书范围内的5.271亩(0.3514公顷)已进行复绿。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连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小,进行了复绿,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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