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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练某虚假诉讼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练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现住南京市江宁区**路**号中**公馆**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练某于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练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练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称两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5月至2018年期间,练某合计欠张某某人民币35万元左右。2018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与练某共谋,由被不起诉人练某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写下60万元的借条,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转账60万元给练某,被不起诉人练某60万转给李某某,李某某将60万元转给张某某的方式制作假的银行流水,并由张某某拿借条到法院起诉练某,拟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利用法院文书向练某父亲练某某索要债务。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上述的60万元借条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练某返还借款,并提供相关的转账记录。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苏0981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由练某于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张某某借款本息合计6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练某二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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