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诺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派出所,住绥棱县**镇**屯。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派出所,住绥棱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送达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2020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将调取证据材料移送本院。
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7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王某某找到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公司职工刘某某想要一些已签署回迁协议的房屋房顶,用来维修自家仓房。刘某某告知张某某、王某某到绥棱林业局**区**委**组******平房,明确告知张某某、王某某已签回迁协议可以拆除的平房房盖地点。后张某某和王某某在拆除刘某某告知地点的房盖过程中,张某某因感觉房料不够,又与王某某私自将未签署回迁协议的肖某某家房屋的铁皮房盖、房薄板、房柁等木料拆掉后盗走,后张某某又将肖某某家房屋内的衣柜盗走。后经绥棱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肖某某房屋房整体价格为人民币4045.00元,经本院审查并调取新的证据后,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张某某、王某某实施拆房盖行为时的非法占有目的,和肖某某家房屋房盖在被拆时的具体结构情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绥棱分局已将本案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肖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诺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诺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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