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林某某、莫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戚某甲、戚某乙两父子(均另处理)在未取得烟草经营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多次在河南、湖南等地收购烟叶,然后通过货运司机将烟叶运回茂名市,再转卖到茂名市山阁镇、羊角镇、分界镇、高新区等地,从中牟利;其中2020年4月30日、5月1日、5月8日,三次从河南省购进黄烟叶共约30000公斤对外销售,销售额约120000元。郭某某(另处理)明知戚某甲、戚某乙非法经营烟草,仍四次纠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莫某某、林某某帮忙装卸、搬运从河南省等地运输过来的烟叶,并联系货车司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均另处理)将烟叶运输到高州市、茂南区等地销售;郭某某、张某某、莫某某、林某某每次收取搬运费350元,梁某甲、梁某乙每次收取运输费400元。侯某某(另处理)曾两次驾驶大货车将烟叶从河南省运输到广东省茂名市给戚某甲、戚某乙,每次收取运输费8000元。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联合茂名市烟草专卖局人员,抓获正在帮戚某甲、戚某乙运输烟叶的梁某甲、梁某乙,并在两人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烟叶一批,同时抓获帮忙装卸、搬运的郭某某、张某某、莫某某、林某某及跨省运输烟叶司机侯某某。经鉴定,查获的烟叶价值614670.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林某某、莫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帮助他人非法经营烟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林某某、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获利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该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林某某、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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