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仙游县公安局鲤南派出所民警徐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带领协警林某某、郑某某,到仙游县鲤南镇**小区内处置徐某某(系李某某妻子)车辆剐蹭的警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因不满民警的处理结果,用身体冲撞出警民警徐某某。出警人员在制服李某某过程中,李某某拒不配合,暴力反抗。一同在现场的同案人张某某(系李某某母亲,已起诉),见出警人员在控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直接过去抱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腰部,而后又对出警人员进行推搡、辱骂。出警人员欲将同案人张某某一同传唤至派出所调查时,同案人张某某亦拒不配合,开始用手对出警人员胡乱抓、扯,并用脚踢、踹出警人员。在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案人张某某传唤到派出所的途中,同案人张某某辱骂、诅咒出警人员及其家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辱骂出警人员并掰扯出警人员手指。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林某某的委托鉴定部位未检见明显伤痕。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徐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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