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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张某某等6人寻衅滋事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乌海市乌达区**佳苑**号楼**单元**室,住乌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4、2020年2月10日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又于2020年1月20日、3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经张某某(已起诉)介绍,丁某某给周某某放高利贷, 利息远高于民间借贷自然债务,后知道周某某无偿还能力,给周某某打电话以“周为公职人员,要向法院起诉”等催要债务,还给周某某父亲打电话催促周某某还钱。

本院认为,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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