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绥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绥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19年3月22日、5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且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建议绥棱县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绥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孙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了价值人民币26,885元的1500箱哈港啤酒、130箱饮料的供货合同。2018年12月2日吴某某只给张某某、孙某某送去500余箱啤酒等货物,后吴某某没有继续给张某某、孙某某送货(仍欠2万余元货物)。2018年12月7日9时许张某某、孙某某未经吴某某同意,来到吴某某经营的绥棱县**烟酒行,私自拉走大量白酒、红酒、罐头、饮料等货物,经绥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30,798元。
2018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孙某某被传唤到案,二人均未作有罪供述,案发后张某某、孙某某分两次将全部货物返还给被害人吴某某,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吴忠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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