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与被害人郭某某两人在渭南市临渭区草市巷老刑警队家属院1号楼1单元3楼东户,因孩子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手持家用菜刀将郭某某右脸部砍伤。根据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临)鉴(法医)字[2020]012号鉴定文书,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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