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路中段“**局家属院”。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夏某某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426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彭*的47万元。但判决生效后,张某向夏某某法院帐户汇入5万元后,剩余欠款一直未履行。后彭*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并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但张某在有能力履行情况下仍不履行法院判决之义务。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于2021年1月19日履行判决之义务,与被害人彭*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张某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已完全履行判决之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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