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省开远市人,住蒙某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3年10月份左右至2016年2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代某某与魏某某在屏边县***村委会开设赌场,地点在***街上李某乙租的铺面、***村子背后山上、***。股东有赌场的股东有代某某、魏某某、龙某某、杨某甲、陈某甲、刘某某、颜某某、李某丙、肖某某。代某某等股东负责邀约赌客一起参赌,魏某某负责打点当地公安关系,李某甲等人负责开车拉赌客、打水,魏某某、张某丁、张某戊负责发工资;张某丁、张某戊帮代某某、冯某某背赌资及赌场部分水箱钱。赌场内的赌博方式为摇宝,每把抽水3%-5%,代某某和魏某某平均每天有2000元至3000元的收入。该赌场开了三个多月,每天从12时许开到18时许,平均每天有40至50人,平均每天打的水箱钱有4万余元。
2、2015年左右,犯罪嫌疑人代某某、李某丁(在逃)、刘某某、颜某某、杨某甲等人在个旧市**镇****(又称****)背后的山上、旁边的桉树林内开设野外赌场,王某丙(在逃)负责打水,张某丁、张某戊负责背水箱钱及代某某和冯某某的赌资、管账、发工资,张某戊邀约赌客到赌场参赌;刘某某负责安全,孙某甲、孙某丙等人负责开车拉赌客,陶某某负责搭建棚子、摆设赌场。赌场的赌博方式是“摇宝”,打水3%,每天从中午2点多开到5点多,每天有20多个赌客,赌场收入少的时候有几千块,多的时候有2、3万,赌场断断续续的开到了2015年年底。
3、2014年至2015年期间,犯罪嫌疑人代某某、马某甲、冯某某、刘某某、杨某甲、陈某甲、马某丁、杨某丙等人在开远市**镇石榴地,**乡水库山上、***区、***牛棚内、**KTV等地开设流动赌场,马某甲负责赌场的安全以及打点公安的关系,代某某邀约赌客并参赌,马某丁、张某丁管账、发赌场工作人员工资及小家费,李某甲、王某丙(在逃)负责打水,张某戊、张某丁背水箱钱,放哨的人有马某丙、陶某某、戴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的人有孙某甲(负责人)、苏某某、马某乙等人。赌场设共1个多月,每天有30余个至80余个赌客,每天的收益3万余元至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戊不起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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