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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公诉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案发时系凯里市****集团公司个体户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新州镇**社区****2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4日,因羁押期限届满尚未办结被黄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4日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新冠型疫情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6时许,黄平县**出租车公司驾驶员杨某某驾驶贵H****9出租车载客从凯里返回黄平,途径凯里西出口与黔东南******总公司黄平县分公司(以下简称班车线)驾驶员宋成忠等人因载客问题发生冲突,宋成忠(另案处理)持石头砸损贵H****9出租车后挡风玻璃。在黄平县城内的出租车驾驶员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听到杨某某的车子在凯里被砸损后,纠集出租车驾驶员到黄平县新州镇*****路口,商定在黄平县城内对沿途载客的班车进行堵截。17时许,班车线驾驶员罗某某驾驶贵H****7**车从黄平县汽车站发往凯里,先后在新州镇****门口、****门口、**广场路段因停车载客被出租车驾驶员刘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拦截,经黄平***到场协调后才散场。27日晚上,班车线驾驶员曹某某(另案处理)、时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黄平县****餐馆吃饭,商定所有班车线驾驶员于2018年11月28日6时在黄平县*****集中加强“值班”。

2019年11月28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张某在“**连运车队”微信群发信息“兄弟们起床了,带上家伙,要搞就往死里搞。”28日6时许,张某与班车线驾驶员时某、曹某某等人到*****集中,随后张某被分到**广场路段“值班”蹲点,以防止出租车驾驶员拦截班车线。8时50分许,班车线驾驶员潘某某驾驶贵H****6从黄平***发往凯里,当车行至黄平县新州镇**门口路段时因停车载客,被出租车驾驶员欧某某驾驶贵H****0出租车和刘某甲驾驶贵H****6出租车前后堵截。潘某某被堵后打电话给黄平县***,告知其在建行路段被出租车堵了,请***前来处理。随后又打电话给张某,但张某未接到。同在该处“值班”的班车线驾驶员曹某甲也打电话给张某,告知班车线被出租车堵了。张某接到电话后,即与时某、曹某某等人从四屏广场赶到建行门口路段。张某到场后,看见被害人欧某某堵在潘某某的车子前面不让开也不下车,即持橡胶棒砸损欧某某出租车的右边后排玻璃窗。欧某某的车子被砸损后即持一把管制刀具下车,被张某、时军等人抢走刀具及殴打后逃离。随后黄平县公安局、县应急办、县运管局及出租车公司负责人等到场协调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被砸损的贵H****0出租车的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460元。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经口头传唤至黄平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了其参与砸损车辆的犯罪事实。2018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时某等班车线驾驶员赔偿出租车公司车辆损失等费用人民币12000元,2018年12月13日赔偿被害人欧某某医疗、务工等费用人民币5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又系初犯、偶犯,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7000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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