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5********,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辽B****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益民街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2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