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71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中国共产党党员,住吉林省农安县****路****小区****栋****单****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17时0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农安县农安镇东大桥东侧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5.3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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