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年*8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4*********,土家族,大专文化,思南县***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思唐街道******号,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持“C1”型驾驶证酒后一人驾驶贵DE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王飞机鱼庄出发经乌江一桥往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文化街旭东超市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165公里+500米(小地名:思南县关中坝街道办事处乌江一桥东桥头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张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管(约5ml/管),并将其血样1管(管身编号:Y11799373,约5ml/管)送至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理化)字[2020]J006号检验报告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38.07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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