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无业。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4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9**42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宣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宣化路与胜利大街丁字北约150米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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