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甘E*****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十字时,被秦州公安分局城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张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16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随将张某带至天水市四零七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对所送张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78.4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配合调查;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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