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长春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绿园区长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长农公路5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从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7.0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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