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县,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甘肃省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曰20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驾驶甘K*****号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线***KM+300M(秦州区**镇**站)路段时,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石某某发生相撞,造成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秦)鉴(尸)字[2020]39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石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根据甘肃省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甘忠正司鉴所HJ[2020]车鉴字第09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甘K*****号小型轿车制动、转向、灯光、系统性能正常,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速推算为63-69km/h;根据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20]685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从所送张某的血样中未检出酒精成份。依据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警大队第xxxx号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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