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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交通肇事案)(张某)(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六安市**中学教师,住六安市裕安区****中学教工宿舍*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01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X017线62km+600m处时(六安市裕安区境内),撞上行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戚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2020年12月9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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