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7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2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3日、7月11日、9月2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2日凌晨1时许,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汇同西樵派出所对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KTV进行检查时,发现该**KTV工作人员周某甲、吴某某等人有涉嫌组织卖淫行为,侦查民警先后在**度假酒店**房抓获嫖娼卖淫的黎某乙、陈某乙两人;在**度假酒店**房抓获嫖娼卖淫的李某乙、何某乙两人。经侦查发现,**KTV于2018年12月11日开始经营,为提高经营效益,以陈某甲、黎某甲、吴某某(总经理)、王某某(在逃)、刘某甲(副总经理)、张某乙等人为主,先后组织招募、容留坐台女黎某乙、李某乙、刘某丙、代某某、陆某某、李某丙、黄某乙、徐某某等多名女子在**KTV向客人坐台陪侍或“出钟”卖淫,并划归到营销部内由王某某(在逃)、李某丁(在逃)、严某某(经理)负责组织管理,由何某甲、张某甲、姚某某、宁某某等人具体负责组织安排坐台女子入房陪侍或“出钟”卖淫,周某甲、周某乙、董某某、黄某甲、付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曹某某、韦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张某丙协助组织管理安排坐台女入房坐台或“出钟”卖淫,**KTV管理人员通过建立**管理群、**楼面管理群、**营销团队、**工作群等群组进行内部管理,分别对坐台女分成多组,每组有若干名坐台女,由商务经理(俗称:妈咪)张某甲、何某甲、宁某某、姚某某(妈咪助理)组织管理并从中收取坐台卖淫回扣,营销部总监王某某对商务经理、坐台女统一进行管理。**KTV并统一规定以坐台小姐的身高定陪侍价格及卖淫价格,身高160厘米的身高定600元人民币坐台收费,出钟卖淫一次收1800元人民币,过夜卖淫2200元人民币,返还给妈咪回扣320元人民币;165厘米的身高定坐台费700元人民币,出钟卖淫一次2200元人民币,过夜卖淫2600元人民币,返还给妈咪的回扣420元人民币;170厘米的坐台费800元,出钟卖淫一次2600元人民币,过夜3000元人民币,返还给妈咪的小费是520元人民币。**KTV管理规定坐台价格为600元、700元、800元的三种坐台费分别抽取回扣是120、130、140元的,而出钟卖淫收取的回扣费用则分别抽取台费为320元、420元和520元。由**KTV以单位形式对坐台小姐在会议上口头传达的相关坐台、出钟卖淫要注意的规定:在每天上班要准时打卡,由严某某、王某某经理负责登记;安排坐台女到**KTV约好的**度假酒店客房从事卖淫活动,由嫖客与订房经理、妈咪谈好嫖资后,由客人将嫖资转给订房经理、妈咪,事后再由妈咪抽取相应的回扣后,将剩下的嫖资私下转回给坐台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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