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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盗窃案)_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乙男性,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0********汉族群众,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饶某某住饶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饶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伙同他人自2019年11月份以来多次组织人员在河道内盗窃沙土,后经水利局勘测被盗沙土共计674.595立方米,经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沙土价值人民币2698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所盗窃的沙土已经回填至河道内原盗窃地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的是河道内的沙土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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