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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检公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永安市晋江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31日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将案件退回南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在福建省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2012年5月,在某某公司申请省级财政技术改造补贴资金过程中,张某乙根据该公司领导的安排,在明知上一年度的某某公司纳税额不符合申报补贴要求的情况下,帮助伪造了一份盖有永安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涉税证明》,并将该证明文件作为申请补贴的材料向省工信局送审,后因该项补贴政策取消而未造成后果。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对张某乙涉嫌本案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下发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关于专项申报指南及其附件、厦门方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厦门方华审(2012)Z035号、Z035号-JZ号报告书及相关审计材料、福建省工业发展项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表、投资项目备案表、项目资金评估报告、企业税收入库证明等、涉税证明、情况说明、永安市上报文、专家评审意见、上会说明、主任办公会纪要、专家评审结论汇总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戊、赖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吴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9]856号鉴定书及相关检材。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至立案时已过追诉时效,且不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其他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再追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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