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丁,男性,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5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莹莹,甘肃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8日,天津港锐油探公司(挂靠于渤海钻探井下技术服务公司陇东分公司)试油队从环县**镇境内虎28井场卸完设备沿钻前路离开,车队(二十几辆车)行驶至**镇**村**队境内时,被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以车队扬尘污染庄稼为由阻挡,经车队负责人王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协商并支付“扬尘污染费”8000元后,车队被放行。张某甲将8000元按照参与挡路时间不同以195元至595元不等分给挡路村民,张某丁分得295元。
2017年7月份一天,钻前经理贺某某负责的虎29井场测井车辆沿钻前路途径张塬队时,被被不起诉人张某丙以车队扬尘污染庄稼为由阻挡,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张某甲、张某戊等也赶赴现场参与阻挡,贺某某便委托虎洞镇金庄塬村村民陈某某前往协调处理,经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丁、张某丙、张某戊、张某甲等人协商,支付“洒水费”4000元后,车队被放行。张某丙按照参与挡路时间不同以150元至350元不等分给挡路村民,张某丁分得150元。
综上,张某丁参与挡路2次,勒索犯罪数额共计12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将自己勒索所得主动退回。
本院认为,张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丁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120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贺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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