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丁开设赌场案)_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21990********,彝族,大专文化程度,云南省开远市人,农民,住开远市**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5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孔某某,云南新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6年间,代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屏边县**村委**街**村子背后山上等地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李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负责“打水”,张某丁(另案处理)负责管账、发工资,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摆设赌场。

2.2014年至2016年间,代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个旧市**镇****(****)背后的山上、旁边的桉树林内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王某丙负责“打水”,张某丁负责背水箱钱、管账、发工资,刘某某负责找场地和保障赌场安全,孙某甲、苏某某、李某甲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等人搭建、摆设赌场。

3.2014年至2016年间,代某某与马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开远市**镇石榴地、**乡水库山上、**老营房、**KTV等地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马某甲负责赌场的安全,马某丁(另案处理)、张某丁负责管账、发工资及小家费,李某甲、王某丙负责“打水”,孙某甲、苏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等人搭建、摆设赌场。

本院认为,张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丁不起诉。

被扣押的两部手机(黑色三星牌,串号354732081832578、354733081832576;黑色三星牌,串号358522085631662、358523085631660)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