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延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4********,满族,初中,甘肃**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23时45分许,延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面包车沿永登县城关镇团结街行驶至兴勇阳光小区路段处时,被巡逻的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60mg/100ml。于2020年9月27日00时20分许,将延某某带至永登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送至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经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509号鉴定意见证实:延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7.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延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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