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乙于禁渔期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迎咀水库404县道角车桥桥底的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机、电鱼网、电鱼杆等禁用的工具以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水产品蓝刀鱼21条、泥鳅鱼137条,共重3.5斤。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廖某乙自愿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每人增值放流1000元鱼苗用于生态补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认罪悔罪,自愿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增值放流1000元鱼苗用于生态补偿。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涉案财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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