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盗窃案件)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90********,大专文化,陕西省商洛市人,住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丹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1时许,屈某某与其子乘坐被不起诉人廖某乙的白色陕A****8比亚迪小轿车从西安回到商州,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屈某某在商州区名人街天元时代购物广场楼下发现一辆未锁的觅马共享电动车,产生盗窃的念头,随后廖某乙车辆,屈某某骑行电动车,二人在刘湾街道办事处候塬村会合后,将该辆电动车装上廖某乙的车辆内,运至黑山镇屈某某家中。廖某甲、屈某某使用工具对电动车拆卸时,被追赶至此的觅马共享电动车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遂报警后,公安民警将屈某某、廖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经商洛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小黄车被盗时价值2861元人民币。廖某甲、屈某某到案后,对盗窃觅马共享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