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小名廖某乙,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现住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廖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廖某甲,听取了廖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8月份,被不起诉人廖某甲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自己家位于小地名叫“红石岩”山林内的15棵杉树砍伐。廖某甲在砍伐自家山林内树木的同时,从娄某某家与自家相邻的小地名叫“大营盘”的山林里购买了2000元的树木后,将娄某某山林内的56棵杉树、8棵松树,2棵杂木砍伐。廖某甲将砍伐的树木下成3米和5米不等的原木后(杉木下成5米,松木下成3米),用自己的三轮车运出三车松木到松烟工业园区,卖给高某甲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得2300余元,后在继续搬运装车的过程中被松烟镇林业站发现。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蓄积共计13.4881立方,材积8.7671立方,价值3693元。案发后,廖某甲与余庆县林业局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并缴纳了生态修复资金。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林地使用权现状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照片、证明、贫困户登记表、生态补偿协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关于现场遗留林木扣押的情况说明、竞卖成交确认书等书证物证;2、证人高某乙、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被伐林木计算表;5、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对其砍伐林木现场及部份伐桩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和现场勘验检尺记录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3.488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某甲已与余庆县林业局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并缴纳了生态修复资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廖某甲未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廖某甲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生活所需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廖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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