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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未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和程某甲、廖某乙、程某乙、廖某丙、廖某丁(以上人员均已判决)、廖某戊(不起诉)等人从茂南区**路**酒吧喝完酒后准备搭车回家,程某甲等人见到廖某己与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后,无故用拳脚、刀等打伤李某某、陈某某,其中廖某甲用拳脚殴打两被害人。经鉴定,李某某左腿刀刺伤左腓总神经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九级伤残;陈某某左大腿刀刺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廖某甲无前科劣迹,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二O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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