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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21994********,汉族,专科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仰天湖瑶族乡瑞金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湖南省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由廖某某、王某某夫妻于2009年3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酒类及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9日向郴州市烟草公司申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14年6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但在2018年8月22日许可证因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被取销经营资格),开始扩大卷烟进销批发业务,并在多地成立名烟名酒店。经查实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就非法经营专供出口卷烟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983153.10元。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2017年3月进入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后,是华飞贸易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该公司的银行账、收付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受雇于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受公司指派参与实施了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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