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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622261972********,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奉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奉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生长于房屋周边树木掉落的枝桠影响了自家房屋的安全,在协商未果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7月份左右将生长于帅某某家菜园内的一株樟树和一棵榆树用铁锹将树皮环剥掉,又用落叶将另一棵榆树用火焚烧树皮,现三棵树木均已死亡。经鉴定,被毁坏的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折合立木蓄积1.797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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