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2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幢**。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和赵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携带一根武斗竿,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御临河生态大坝下面的河边,在该水域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和赵某某轮流使用该武斗竿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当场抓获。二人尚未捕获渔获物,二人使用的武斗竿被依法扣押。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交纳生态修复金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渔具的认定意见、扣押清单、禁渔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未捕获的渔获物,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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