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0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向值班律师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未经批准亦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电鱼机到金秀瑶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屯附近河段进行电鱼活动,电得野生河鱼0.256公斤。当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电鱼过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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