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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恩施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镇**号**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宣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6日,实际控制人为王某某。该公司成立后,在宣某某**镇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于2014年9月20日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号楼建筑工程由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及杨某某等人具体承建。2016年上半年,廖某某、杨某某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工程保证金以及工程款结算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于2016年9月2日13时许至2016年9月5日10时许,廖某某、杨某某为向王某某索取债务,在宣某某**镇**楼王某某办公室、宣某某**之家,不让王某某及时任**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蒋某某离开、白天同到宣某某**之家办理**的16套房屋抵押相关手续,下午同住**镇**山庄**号、**号房间(其中杨**、王某某同住**号房间、廖某某与蒋某某同住**号房间)。期间,杨某某、廖某某未扣押被害人王某某及蒋某某二人的手机等私人物品、且未限制被害人与外界正常的沟通和交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住院记录、**建发【2015】047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宣某某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退场承诺、(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议记录、到案经过、欠条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朱某某、田某某、熊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人杨某某、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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