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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村**号。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嫌疑,于2019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系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居民小组组长、深圳市坪山**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经理。

 1、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为葛某某(另案处理)承租**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社区**工业区**栋厂房提供帮助,并收取葛某某所送的好处费5万元人民币。

 2、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再次利用管职务便利,为葛某某承租**股份合作公司**分公司**路**工业区第**栋厂房**栋**号提供帮助,并收取葛某某所送的好处费4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退还行贿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退缴赃款九万元人民币予以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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