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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110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栋(户籍地重庆市**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5月7日凌晨,范某某提出找廖某某购买300元的冰毒,并单独支付车费100元。廖某某通过阙某某、牟某某获得300元的冰毒,三人取其中一部分吸食后,于2020年5月7日5时50份左右,廖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门**亭街**号**栋,将300元冰毒交付给范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后在廖某某的配合下,于当时10时55分许在**镇阙某某家中将涉嫌通过贩卖毒品的阙某某(另案处理)、牟某某(另案处理)抓获。经称量,廖某某贩卖给范某某的冰毒毒品净重0.31克。经鉴定,在廖某某贩卖给范某某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廖某某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毒品并从中牟利,无法认定廖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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