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8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镇**村**小组**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被骗以从事“电话客服”为由出境至菲律宾克拉克,加入当地一处“杀猪盘”诈骗窝点。窝点成员分为业务员、组长、管理和总经理等层级,统一食宿、集中管理。诈骗模式为:业务员使用陌陌、微信、钉钉等社交软件添加网络好友,聊天增进感情并以高回报为诱饵,诱使被害人在名为“掌上彩票”(后更名“掌上智投”)的虚假APP上下注“投资”,以小额赢钱方式吸引被害人加大投入,待对方所投金额足够大后,人为控制关闭APP提现功能,从而获取他人财物。廖某某到窝点后,按规定上交了个人护照并接受培训,学习如何添加好友及聊天增进感情,一个多星期后被分配至任某某(另案处理)小组任业务员。2019年9月13日,廖某某在窝点成员聚餐时秘密拍摄一段视频,随后发送给国内好友林某某,称视频中的人员在境外实施诈骗活动,希望林某某帮其报警。2019年9月28日至29日间,廖某某多次与其女友吴某某微信联系,称自己虽在诈骗窝点,但并未参与诈骗,希望女友借其钱款上交窝点以换回护照,早日回国。后廖某某收到其女友吴某某转账的12000元人民币,于2019年10月1日回国。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转账记录,证人梁某某、蔡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廖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因此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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