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到严某某的商店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严某某换取现金5000元,在使用微信转账的过程中,廖某某故意退出支付过程,严某某以为廖某某已经通过微信转账,便将5000元现金交给廖某某。第二天,廖某某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严某某2000元。案发后,廖某某将7000元退还给严某某。
2019年11月21日,廖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对账单、到案经过;
2.证人何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赔、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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