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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7日15时,被害人高某某在景洪市**弄**小区**栋**室家里,用手机登陆网站http://sirenji.com填写信息准备购买飞机,2019年6月8日一名自称是****(广州)航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到高某某后,以购买飞机需要咨询费、航线费、办证费为借口向高某某索取费用,受害人高某某在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22日通过对方男子提供的企业支付宝二维码(名称:****(广州)航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转账28次,转账金额总共117360元。2019年6月24日,受害人高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向景洪市公安局旅游度假区派出所报案。

经查明,2019年5月20日,方某甲在网上通过微信群认识陆某某后,将自己使用方某乙的身份证伪造营业执照后申请企业支付宝账号(名称:****(广州)航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给陆某某,陆某某又将企业支付宝通过“动力火车”QQ工作群将企业支付宝提供给上级(QQ名为“皮皮”、“是否是了”),陆某某的上级将企业支付宝账号配置起来以后,企业支付宝账号就会不定时、金额不定的进账,然后在陆某某的指挥下,方某甲组织郑某某、方某丙使用其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周某某的银行账户将企业支付宝账号里的钱轮流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提现到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陆某某上线提供的7个对公账户上。转账成功后,上级“皮皮”、“是否是了”按企业支付宝转账金额的1%-1.2%支付陆某某提成,陆某某又将其中的0.7%-1%付给其下级方某甲作为报酬,方某甲得到提成后又支付给郑某某、方某丙、周某某。陆某某、方某甲、郑某某、方某丙均从中非法获利。据周某某供述,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提供给方某甲进行提现转账,自己从中非法获利。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覃某某将自己名下的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卡账户提供给陆某某进行提现转账,自己从中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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