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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栋**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街道**路**里**号楼**门**室;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廖某某谎称自己能办理大额信用卡,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办卡费用9500元人民币。后廖某某将该钱款用作他用,不再理会被害人。现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诈骗所得用于生活所需,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实际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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